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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公布1061月至2月違法事業單位名單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24)公布1061月至2月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共計196家。按其主要違法態樣前五名,分別為: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45家)、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33家)、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27家)、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24家)、第36條(未按規定給予勞工例假及休息日,29家)。另為使民眾進一步了解哪些案件正進行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從本次公告開始,將增加「訴願」或「行政訴訟」的註記。

勞動基準科黃毓銘科長表示,由於稽查頻率增加,舉發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也隨著提升,105年度裁罰案件1,721件,較1041,575件增加了9.3%。此外,因行政救濟相關法律知識逐漸普遍,事業單位不服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採取之行政訴訟案增加,105年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達39件,較104年度成長了200%,主要訴訟項目為加班費給付不足、超時工作以及績效獎金未列為工資等處罰案件類型。

    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對於法律事實的見解也不一致,已對檢查實務有相當的挑戰度。以日前北市兩宗科技公司的加班費給付行政訴訟為例:一件法官認為勞工實際工作時間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法定參考依據,加班申請制度僅為輔助管理手段,法官認為事業單位有差勤管理、指揮監督權力,對勞工下班時段無工作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否則,出勤紀錄有延後下班應認為延長工時,事業單位無法免除給付加班費之法定義務,判定勞動局裁罰理由確立。

    但另一件的法官則採行事業單位已有設置加班申請制度,而該事業單位事後出具勞工否認加班之切結書,又傳喚在職之勞檢被抽檢勞工出庭作證,而勞工陳述自願逗留工作場所,即以此認定勞工無加班事實,事業單位毋須給付加班費,判定撤銷勞動局之行政處分。

為提升勞檢效能與品質,勞動局於每季均舉辦法律研討會議,針對遭撤銷處分之訴願案及行政訴訟案件,提出檢討改進策略,對於勞動檢查實務也辦理進階訓練,提升檢查深度能力,以捍衛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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