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週休二日、遏止違法超時加班,北市勞動局:應加重罰則

 

針對勞動部今(29)日發佈廢止內政部 民國75年臺內勞字398001號函,使勞工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的例假不能任意挪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立法原旨釋希望勞工連續工作六日就能休息,但75年函釋卻允許例假調移,導致勞工可能連續工作12日無法休息,勞動部願意在本局於614日發函要求廢止函釋後,能在半個月內廢止該函釋,避免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賴香伶對勞動部回應本局的效率表示肯定,此作法方能確保勞工權益。

 

針對該解釋過於寬鬆問題,臺北市勞動局特別於614日函請勞動部廢止75年函釋,勞動部於今日發佈命令,將於81日廢止該函釋。賴香伶表示,她希望中央不要用解釋令逾越法令的本意,這次廢止算是正本清源,遏止職場工時亂象,未來台北市勞檢執法時,將主動告知雇主不得再以此種方式排班,危害勞工權益。

 

對於勞基法的週休二日修法案,賴香伶指出,她今日上午參加行政院審查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要落實週休二日,關鍵在於「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裁罰」,必須增加雇主於週休二日的加班成本,方能遏止加班遭濫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參加勞動部的勞基法修法座談時,針對「休息日」引發的爭議,當時勞動局就表達「立法強制、以價制量」立場,透過調高雇主成本,才能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從勞動檢查實務來看,現有勞基法對於違法超時加班的罰則僅處罰2萬至30萬元,罰則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因此建議勞基法應該提高罰則,對於違法超時加班的雇主,應提高罰則為9萬至45萬元,如此才能使修法產生加乘效果,也展現政府遏止超時工作、杜絕過勞的決心。可惜勞動部上午回應稱第二階段再推動,並未納入本次修法。

 

此外,過去因實施雙週84工時,使每週出現24小時的零碎工時,允許工作日增加工時至十小時,衍生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兩週、八週彈性工時條文,在單週40工時、週休二日實施後,臺北市勞動局也認為這兩項條文已無存在必要,也應一併刪除;對於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休息日」規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也主張,對於例假、休息日,雇主應以「書面」排定個別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經勞工同意,方能確保勞雇雙方權益。對於上述建議,勞動部、行政院並未納入此次修法條文,殊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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