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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積極裁處蝶戀花案

自蝶戀花旅行社於213日發生翻車意外後,勞動局已發動五次勞動檢查,除確認罹災康姓司機之勞雇關係外,就未置備勞工名卡等違反勞基法共四項規定,已裁罰110萬元。另旅行社未給付罹災康姓司機職業災害補償部分,職安署已於39日催告,蝶戀花旅行社應於文到14日內給付,至今仍未給付,勞動局將再依法裁處。

蝶戀花旅行社事故發生後,勞動局已配合檢方調閱相關資料,由檢方釐清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勞政單位也啟動FAP(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協助申請職保法死亡及家屬補助。勞動局也認定蝶戀花旅行社違反勞基法包括未置備勞工名卡、未設置工資清冊、無出勤紀錄、使勞工至少連續出勤12日以上等規定,分別違反勞基法第7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6項與第36條規定,各處30萬元、30萬元、25萬元、25萬元罰鍰,合計110萬元。

有關康姓司機職業災害部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於39日依據勞動局所製初步檢查報告書,確認該起意外屬於職業災害,並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發函催告蝶戀花旅行社應於文到14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40個月死亡補償與5個月喪葬費用,若屆期未給付,家屬得先行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補助金。另蝶戀花旅行社就未加保勞工保險部分,將按罹災康姓司機僱用之日起至事發之日止,應負擔之保費處以4倍至10倍罰鍰,並就核發給家屬之補助金處以同額罰鍰。

本案於發生之後,就蝶戀花旅行社應給付與家屬之職災補償部分,經罹災家屬上週與本處聯繫後,本局已於320日再次派員勞動檢查,確認該事業單位仍未按規定給付職災補償,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本局將再另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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