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雇主不得要求簽立本票或收取保證金

 

北市某租車公司於勞動契約中載明員工應交付公司面額伍萬元之商業本票,並表示本票係作為駕駛離職時履行修復車損及繳納罰金之用,經勞動局調查發現該本票有擔保勞動契約履行之性質,如不簽立本票則勞動契約無法成立,故認定該公司之行為係屬收取保證金,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在案。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該公司雖非直接向員工收取保證金,而是以簽立本票之方式,惟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向求職者或員工收取保證金係在保障居於經濟弱勢之求職人或員工,不因求職或服勞務更生財產上不安定之危險,故所稱之「保證金」並不以金錢為限,凡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之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性質上均會被認為是就業服務法所稱之保證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再次重申,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了不得收取保證金外,仍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所規範之相關事項,不得為不實之徵才廣告,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以免受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7048洽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碌碌無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