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無視停工令!!!北市將事業單位移送法辦

    為保障臺北市營造工地勞工生命安全,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不定期對於轄區內各大小工地執行勞動檢查,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如開口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等防墜設施),無法立即改善者,皆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就工地危險場所部分以書面通知停工改善。

    近日,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檢舉位於大安區復興南路巷內,某大型建築工程疑似於停工期間繼續施作,該工地係於104618日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3樓樓板四周、樓梯及外牆施工架等作業場所未設置防墜設施,當場請事業單位停工改善,該處620日接獲民眾舉報後隨即於621派員前往該工地實施檢查,發現停工區域之3樓樓板、樓梯仍有部分樓地板未依規定改善且已使勞工在場作業並灌漿完成,事業單位未循正常程序改善完成並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復工,竟枉顧停工通知,即使勞工於停工區域從事相關營建作業,明顯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8條停工規定,置勞工生命安全於不顧,臺北市政府已依勞動檢查法第34條規定,於84日將該工地負責人及法人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辦,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亦科以罰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表示,停工處分是為督促事業單位積極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在停工範圍內,應禁止勞工在場作業,事業單位務必依規定改善並經勞動檢查處復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切記不可因工進而搶快,使勞工置身危險停工區域中,否則一經查獲或因此使勞工發生重大職災,將面臨相關刑事責任,更加得不償失,切勿以身試法。

附件: 未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復工檢查合格,即使勞工進入該區域進行結構體構築作業-示意圖.pdf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碌碌無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