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優於法令給育嬰假,可免繳應付勞健保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假」,其立法意旨係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讓受僱勞工能安心生養下一代。現今雙薪家庭十分普遍,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不僅可以幫助家裡有新生兒的父母解決工作和育兒兩頭燒的難題,亦能增加父、母親自育兒的機會,幫助父、母們實現工作與家庭兼顧的理想。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勞動部近期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立法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假」,自今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同樣可免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也可遞延3年繳納。
臺北市勞動局呼籲雇主應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同意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計算方式,並同時也鼓勵男性親自參與撫育子女,只要雙薪家庭父或母均有意請育嬰假,同時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即可以先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其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但能獲得津貼補助,以確保家庭經濟無虞,亦能增加父、母親自育兒的機會,幫助父、母們實現工作與家庭兼顧的理想。
相關職場平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網址:http://bola.gov.taipei/ )查詢,如欲了解更多活動內容可電洽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附件: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函釋
案例說明:
王姓夫妻養育2名小孩。第一個孩子104年1月1日出生,第二個孩子於105年10月1日出生,請問自105年12月1日起,如公司優於法令規定,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計算方式,王姓夫妻可以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津貼要如何請領?
申請人 |
父 |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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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子女 |
第一個小孩 |
第二個小孩 |
第一個小孩 |
第二個小孩 |
育嬰留職停薪起訖期間 |
104.2.1~ |
107.7.1~ |
106.2.1~12.31 |
107.1.1~6.30 |
請領育嬰津貼月數 |
6個月津貼 |
6個月津貼 |
6個月津貼 |
6個月津貼 |
備註: 1. 自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得優於法令,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 2. 另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得先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若雙薪家庭父、母2人同時都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而且同時撫養未滿3歲子女,也都符合請領資格,應先後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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