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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輕質屋頂及吊籠清洗作業未通報 臺北市開罰

近日(92)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通報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某3層樓建築物屋頂,有工人站立在高度13.3公尺之斜屋瓦上作業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非常危險,勞動檢查處立即派員前往執行勞動檢查,結果發現事業單位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做好防護措施,立即予以停工處分;同日松山區市民大道7段與中坡北路交叉口(即松山車站大樓),本處檢查員巡街檢查發現有工作者利用吊籠進行樓高21樓之大樓外牆防水工程作業;該兩項施工未於作業開始3日前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已以違反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違反前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移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法裁罰,這是通報自治條例自104826日公布實施以來首度遭開罰之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表示,自治條例規定,凡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使用吊籠於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清洗等3項作業,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於作業3日前通報,提供勞動檢查處掌握施工訊息,本案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已明顯違反通報自治條例之規定。

賴局長香伶並強調,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係鑒於該等作業易發生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之災害,屬於風險極高之作業型態,故為有效防止該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特建立作業前通報制度。新法上路後,已明確規範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之通報義務及罰則事項,事業單位若有相關問題,可查詢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http://www.lio.gov.taipei)或撥打電話(02-25969998)洽詢。

說明: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輕質屋頂從事修繕作業未設安全防護措施。(民眾提供照片)

 

 

說明: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輕質屋頂從事修繕作業未設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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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現場檢查照片:進行外牆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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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現場檢查照片:有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使用救命索,並以交通錐及連桿管制下方作業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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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業者受檢後才至勞檢處網站通報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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