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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4)日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業單位,此次公布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有4家,名單公布於勞動局網頁右上角公布專區(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94627873&ctNode=76327&mp=116003 ),分別為「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利處分)、「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因育嬰留職停薪遭不利處分)、「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及「歐鼎企業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雇主未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亦不應該於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未顧及員工之育兒需求,而隨意變更工作地點或長期指派員工外地出差或其他不利處分。另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員工於執行職務或求職者於求職過程遭遇職場性騷擾時,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雇主應設身處地以申訴人立場審慎並即時處理,既便事後認定非屬性騷擾行為,雇主也可藉此機會,加強教育員工對於他人身體界線的尊重等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只是消極不處理或毫無任何作為。

  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性保護」的精神,懷孕期間因體能狀態改變致工作表現不理想,為短期暫時狀態,不能僅以懷孕期間績效表現衡量適用與否,而決定員工之去留或給予差別特遇,另事業單位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將面臨裁罰及公布名單的處分,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勞動局表示,將持續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令宣導,避免事業單位因不知法令而觸法,一旦事業單位有違法之情事,恐將被處以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或勞工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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