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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05年第7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名單
臺北市政府105年第7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名單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本次公布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裁處(且未提出訴願)及訴願駁回事業單位共計141家,依同法第49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布名單已於7月14日公布在勞動局網頁右上角公布專區。本次公布名單之相關違反法條,請參閱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網址: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94627871&ctNode=76327&mp=116003)。
有關本次公布事業單位之違反前三項為: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勞動局表示,墜落為死亡職業災害主要原因之一,雇主應加強開口之防護設施;營造工地經常有物體自高處掉落,或勞工作業時跌倒之情事,雇主除應事先採取防護措施,亦應提供適當之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供勞工確實戴用;原事業單位除施工管理外,對於(再)承攬商應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隨時注意工地安全,才能防止職業災害。另請雇主如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依法需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以免違法。前述法令規定,勞動局均列為重點檢查項目,籲請事業單位應加強查核。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凡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情形者(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之災害、有第40條至第45條、第47條或第48條之情形、發生職業病)均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也呼籲雇主應盡保護工作者之責任,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罰且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損及自身形象。本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名單有相關問題,請逕向勞動局(電話1999轉750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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