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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05年第3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名單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本次公布10511日至131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裁處(且未提出訴願)及訴願駁回事業單位共計105家,因違反同法第49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布名單已於318日公布在勞動局網頁右上角公布專區。本次公布名單之相關違反法條,請參閱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
本次因職業災害死亡案而公布之事業單位計4家,其中「多豐企業社」係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致所僱勞工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本案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坪芳園藝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及適當安全帽,致勞工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本案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2款之死亡職業災害,經訴願駁回。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進行送風機測試作業,具有感電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及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致發生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本案因雇主未設置防護設備使勞工於作業發生墜落致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之死亡職業災害,經訴願駁回。
「台灣日山電影有限公司」係於勞工作業前,未指派所聘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使勞工於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未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本案因雇主未設置防護設備,致勞工作業時發生建築物倒塌掩埋致死,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1條之1、第13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刑事不起訴處分。爰本局前揭4案依法公告。
    有關本次公布事業單位之違反前三項為: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
勞動局表示,墜落為死亡職業災害主要原因之一,雇主應加強開口之防護設施;營造工地經常有物體自高處掉落,或勞工作業時跌倒之情事,雇主除應事先採取防護措施,亦應提供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供勞工確實戴用;原事業單位除施工管理外,對於(再)承攬商應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隨時注意工地安全,才能防止職業災害。前述法令規定,勞動局均列為重點檢查項目,籲請事業單位應加強查核。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凡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情形者(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之災害、有第40條至第45條、第47條或第48條之情形、發生職業病)均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也呼籲雇主應盡保護工作者之責任,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罰且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損及自身形象。本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名單,可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網址:http://bola.gov.taipei/)「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查詢,若對於新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有相關問題,請撥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750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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