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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勞動檢查之實情--澄清「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

有關近日報載胡湘帆教授「勞檢入校,製造恐怖」文中述及勞動檢查屬各地方政府職權,各大學淪為勞動部及所屬勞檢單位之魚肉,任其宰割一節,因部分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盡相符,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特此說明如下:

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私立之各級學校除教師及職員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87123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立之各級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自同日起亦適用勞動基準法。另公立大專院校與其所進用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如講座、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助理或研究助理人員間,若屬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1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應自97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有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103年及104年間對本市轄內多所大專院校與其助理、兼任助理及工讀生間是否具勞雇關係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一案,主要係執行勞動部所交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及工讀生相關陳情案暨勞動部所定專案,由於兼任助理及工讀生樣式型態眾多,各校間指揮監督管轄強度不一,實施勞動檢查時須視個案先釐清雙方間是否存有勞雇關係後,再針對申訴議題進行資料收集及違反法令事項研判。

按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對轄內大專院校實施勞動檢查旨在釐清校方與兼任助理、工讀生間是否存在勞雇關係、是否有工資延遲發放之情事,目的在於保障渠等人員權益,又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時,受檢對象為各大專院校而非學生,是以,並無「勞檢入校 製造恐怖」之情形。

近期內媒體報導部分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質疑「校內具學習色彩的兼任助理、工讀生」實與「雇主、勞工之關係」有別,勞動部前與各校間辦理座談會時已聽取該等意見,目前依勞動部交查大專院校勞檢案之結果,可提供校方及專家學者再思現行「兼任助理、工讀生」與「勞務提供、報酬給付」之關係,以提升其權益,並落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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